(2017)琼0108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詹天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郭益玲。被告人詹天伟,绰号“百姓”,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办事处千家居委会渡头村16号。2017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詹天伟接到朱文强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网络网吧楼下的椰光超市门口以人民币120元价格交易毒品,朱文强向被告人詹天伟预付人民币100元用于购买毒品。次日凌晨0时许,詹天伟在约定地点向朱文强交付1小包毒品并收取了现金人民币20元,交易完毕即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詹天伟身上缴获手机1部和毒资20元,从朱文强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从朱文强身上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4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天伟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詹天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天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44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2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ecejijedqago27n3wb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王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