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吕新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新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12号罪犯吕新伟,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新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吕新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孙明伟、杨学军,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陈瑟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吕新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吕新伟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新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吕新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新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新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