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绍兰与被告谷学真、谷学英、谷学红、谷学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兰,谷学雄,谷学英,谷学真,谷学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399号原告:梁绍兰,女。委托代理人:李星,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晶,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谷学雄,男。被告:谷学英,女。被告:谷学真,女。被告:谷学红,女。原告梁绍兰与被告谷学真、谷学英、谷学红、谷学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梁绍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绍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绍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4元,减半收取计5032元,由梁绍兰负担。审 判 长 肖 涌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