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姚玉廷、邴喜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邴喜君,姚玉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邴喜君,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中专文化,教师,住东丰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秀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姚玉廷,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东丰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玉廷、邴喜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吉04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邴喜君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振伟、徐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邴喜君及其辩护人杨秀英,原审原告人姚玉廷及其辩护人朱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震审判员 康丹晶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