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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邝锐强、麦叶等与李文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李文达,蓬江区湘粤运输队,段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民初3773号原告:邝锐强,男,192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是受害人邝某甲的父亲。原告:麦叶,女,193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是受害人邝某甲的母亲。原告:邝齐连,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受害人邝某甲的妻子。原告:邝美欢,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受害人邝某甲的女儿。原告:邝美玲,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受害人邝某甲的女儿。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权、梁荣军,是广东省开平市苍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文达,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蓬江区湘粤运输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东明里**号首层二卡。经营者:段锦堂,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段常明,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诉被告李文达、蓬江区湘粤运输队(以下简称湘粤运输队)、段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弼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达、湘粤运输队、段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诉称:2016年2月26日,李文达驾驶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J×××××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集装箱(装有煤炭)由台山公益往新兴方向行驶,至开平市月山路段(273省道91KM+600M)时,越过中间虚线驶向对向车道过程中措施不当,碰撞正常行驶由邝某甲驾驶并搭载余某某、梁某某、邱某某的粤J×××××号轻型普通货车后,其装载的集装箱侧翻砸压粤J×××××号轻型普通货车及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邝某甲死亡,余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文达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是邝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李文达是司机,雇主、车辆所有人是被告段常明,挂靠登记车主被告湘粤运输队进行营运。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江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6)粤078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赔偿690943.46元给原告,另保留原告可另案向侵权人主张38215.94元赔偿款的权利,该判决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生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38215.94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文达没有提出答辩。被告湘粤运输队没有提出答辩。被告段常明没有提出答辩。原告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原件5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事故责任认定划分;4、(2016)粤0783民初1542号案件生效证明书及民事判决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我方保证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李文达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被告湘粤运输队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被告段常明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被告李文达、湘粤运输队、段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保证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的事实:2016年2月26日,李文达驾驶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J×××××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集装箱(装载煤炭超过核定载质量)由台山公益往新兴方向行驶。当天14时45分许,行驶至开平市月山路段(273省道91KM+600M)时,越过中间虚线驶向对向车道过程中措施不当。在碰撞正常行驶由邝某甲驾驶并搭载余某某、梁某某、邱某某的粤J×××××号轻型普通货车后,其装载的集装箱侧翻砸压粤J×××××号轻型普通货车及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邝某甲、余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受伤,其中邝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文达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邝某甲、余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方赔偿了33000元给原告。邝某甲于1959年11月6日出生,2016年2月26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邝锐强、母亲麦叶、妻子邝齐连、女儿邝美欢、女儿邝美玲。邝某甲生前有被扶养人父亲邝锐强(1928年6月14日出生)、母亲麦叶(1931年6月20日出生),邝某甲有哥哥邝某乙、妹妹邝某丙。被告李文达在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时,为被告段常明提供劳务。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湘粤运输队,车辆实际持有人、管理人是被告段常明,车辆挂靠在被告湘粤运输队进行营运。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江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交强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2016)粤0783民初1542号案件的庭审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因肇事车辆超载,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10%。原告明确表示,该案只处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另案向车辆所有人及登记车主主张免赔10%的赔偿份额。原告在本案就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已经生效的(2016)粤078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确定,原告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有:丧葬费32395元、死亡赔偿金67776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2000元,合计762159.4元。先由被告人寿财保江门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赔偿5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交强险额部分损失762159.4-50000=712159.4元,由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方负责赔偿。车辆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车辆超载,保险免赔10%,故被告人寿财保江门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12159.4×(1-10%)=640943.46元。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方应赔偿10%即71215.94元,扣除已经赔偿的33000元,还应赔偿38215.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文达为被告段常明提供劳务,故被告段常明对此38215.94元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湘粤运输队作为被挂靠方,与挂靠方被告段常明对此38215.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文达、湘粤运输队、段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常明与蓬江区湘粤运输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38215.94元给原告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二、驳回原告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此款原告邝锐强、麦叶、邝齐连、邝美欢、邝美玲预交),由被告段常明、蓬江区湘粤运输队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