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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2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素军与卫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军,卫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2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素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江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军与被执行人卫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卫江涛所有的59870元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卫江涛所有的5987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张 鹏执 行 员  高 洁人民陪审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一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