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泽桃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桃,曾用名李石牛,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泽桃与何某归、李某勇、程某军等人在李某勇家中打牌(何某归的妻子李某龙在一旁观看)。打牌过程中,被告人李泽桃责怪李某勇出错牌致使何某归赢钱,继而与李某勇以及李某龙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李泽桃又去抢何某归赢的钱,并与何某归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泽桃先是朝何某归挥了一拳,被何某归躲开后,又朝何某归的左胸部打了一拳,接着被告人李泽桃拿起一把椅子欲砸何某归,结果砸中了李某龙。被告人李泽桃见未砸中何某归,又冲向何某归,将其推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何某归的左胸部数下。经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归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被告人李泽桃与何某归达成了和解,由被告人李泽桃赔偿何某归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何某归亦向被告人李泽桃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桃的供述,被害人何某归的陈述,证人李某勇、程某军、李某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桃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桃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泽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泽桃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泽桃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经岳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泽桃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故可以对被告人李泽桃宣告非监���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郑一刚人民陪审员 龙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