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涛与被告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涛,石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523号原告:杨文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兴治村二组。被告:石国锋,男,成年人,农民,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所提供被告住址,未查明被告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杨文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