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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涛与被告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涛,石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523号原告:杨文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兴治村二组。被告:石国锋,男,成年人,农民,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所提供被告住址,未查明被告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杨文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