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孔刚、张立海与骆明海、第三人陈荣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孔刚,张立海,骆明海,陈荣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92号原告:赵孔刚,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张立海,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忠,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明海,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荣久,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赵孔刚、张立海与被告骆明海、第三人陈荣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骆明海赔偿损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孔刚、张立海撤回要求被告骆明海赔偿损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孔刚、张立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孔刚、张立海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婧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