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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兀娟亚与郝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兀娟亚,郝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58号原告兀娟亚,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峡,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小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珂,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系郝小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兀娟亚与被告郝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兀娟亚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兀娟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兀娟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兀娟亚负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嘉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