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鸿娟与李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娟,李虎,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988号原告:李鸿娟,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东鹅庄村小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虎,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三盘村临绣街**号。被告:王宁,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明水荷花路**号*号楼*单元***号。原告李鸿娟与被告李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鸿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虎、王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鸿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为原告书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李虎、王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日,李虎、王宁向李鸿娟借款4万元,并为李鸿娟书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人民币4万元整,从借款之日起承担利息,银行贷款利息4倍。李虎、王宁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后经李鸿娟催要,李虎、王宁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根据李鸿娟提供的李虎、王宁为其书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证实李虎、王宁向李鸿娟借款4万元的事实,李鸿娟据此要求李虎、王宁偿还其借款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李鸿娟与李虎、王宁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李虎、王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虎、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鸿娟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李鸿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李虎、王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高建设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记录宫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