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与彭方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彭方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585号原告: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立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兴,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方横,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方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97元,减半收取计9448.5元,由原告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