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与熊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熊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780号原告: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解放路(供电所对面)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熊磊,男,住本市。原告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金帝宾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广水市金帝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