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韦良元与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良元,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736号原告:韦良元,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大丰市,被告:智祥,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大丰市,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韦良元诉被告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良元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良元负担。审判员 李倩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