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云凯、万山峰等与汪立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凯,万山峰,汪立正,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838号原告胡云凯,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万山峰,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丈田,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汪立正,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火明,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第三人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求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律师,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云凯、万山峰与被告汪立正、第三人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云凯、万山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凯、万山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胡云凯、万山峰负担。审 判 长 :徐世军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吴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