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屈战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816号原告原告屈战彬,男,汉族,1954年7月29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燕,女,住登封市。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屈战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屈战彬支付赔偿款17089.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屈战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