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周开银与宜宾市翠屏区魅力本色酒吧、胡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银,宜宾市翠屏区魅力本色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开银,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魅力本色酒吧,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经营者:胡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2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魅力本色酒吧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魅力本色酒吧的存款54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