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国炳、江宝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炳,江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770号申请执行人:戴国炳,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江宝萍,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国炳与被执行人江宝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