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0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鲍桂生与黄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桂生,鲍莉莉,黄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356号原告:鲍桂生,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鲍莉莉,女,1988年3月29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弄***号***室。被告:黄莉琴,女,1972年12月1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鲍桂生、鲍莉莉诉被告黄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桂生、鲍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鲍桂生、鲍莉莉负担。审判员 范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鼎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