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文东与崔铁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东,崔铁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87号原告胡文东,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崔铁芦,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东诉被告崔铁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文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飞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