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42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在定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起诉案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