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莱芜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陈颖,刘瑞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272号申请人:莱芜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泽亮,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大街中段家具园。社会信用代码370902793924093。法定代表人:刘瑞丹,经理。被申请人:陈颖,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刘瑞丹,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莱芜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陈颖、刘瑞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