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崔连花与那文革、陈桂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花,那文革,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崔连花,女,1956年4月21日生,朝鲜族,现暂住韩国。被执行人那文革,男,1969年12月26日生,满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陈桂芬,女,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崔连花与被执行人那文革、陈桂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连花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6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那文革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指定账户汇款3,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此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连花。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崔连花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0,613.00元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4执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