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与陈振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陈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A5-106号,注册号350304600155680经营者:曾青海,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振芳,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与被执行人陈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振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振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铭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