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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洪山、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山,李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72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山,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赵洪山与被执行人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