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行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3行初250号原告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浯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20690。法定代表人李家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官平,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该公司行政职员。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崇德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黄胜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子峰、吴妮娜,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9层。法定代表人刘曙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饶东斌、郑婉执,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玉成,男,1953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玉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市和森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本合审 判 员 王一心人民陪审员 李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慧速 录 员 叶晓青附页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