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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艾葛赛水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凤台艾葛赛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962号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被告凤台艾葛赛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90102596M。法定代表人张志良,总经理。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艾葛赛水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2元,减半收取计676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春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