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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罗文兴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罗文兴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76号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让友。被申请人杨罗文兴,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罗文兴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罗文兴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罗文兴因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该院待交付的执行款在1083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该执行款交付。冻结期限为两年。(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