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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杜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杜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街36号。负责人于龙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振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工,住阿城区。被告:杜国忠,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民丰村秀才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下称阿城邮储银行)与杜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城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城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杜国忠偿还借款本金49159.39���,利息34486.67元,合计83646.09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诉讼费实际支出费由被告杜国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1日,杜国忠向阿城邮储银行申请小额贷款50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阿城邮储银行同意为杜国忠发放贷款计50000万元。阿城邮储银行发放贷款后,杜国忠没有如约履行给付贷款义务,阿城邮储银行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杜国忠未答辩。原告阿城邮储银行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杜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月11日,杜国忠向阿城邮储银行申请小额贷款50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阿城邮储银行同意为杜国忠发放贷��计50000万元。阿城邮储银行发放贷款后,杜国忠没有如约履行给付贷款义务,阿城邮储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杜国忠与阿城邮储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有效,杜国忠存在向阿城邮储银行借贷的关系,阿城邮储银行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杜国忠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连带责任。综上所述,阿城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本金49159.39元,利息34486.67元,合计83646.0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二、被告杜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款利息,自2017年2月11日起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标准给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5元,由被告杜国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