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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光夫与马艳丽、孙在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夫,马艳丽,孙在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912号原告:孙光夫,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丽,女,汉族。被告:孙在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光夫诉被告马艳丽、孙在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光夫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征翔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