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应有与孙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应有,孙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736号原告付应有,男,1972年11月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孙三祥,男,1974年2月23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应有诉被告孙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应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付应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