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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薛锋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薛锋熙,江曦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委托代理人:张学强、雷依忠,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锋熙,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江曦彤,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薛锋熙、江曦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江曦彤所有,本院另案已查封上述车辆所有权,因上述车辆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