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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侯国庆与张丽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庆,张丽房,天津鑫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284号原告:侯国庆,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丽房,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鑫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90-1-29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1036861L。法定代表人:王希宾。原告侯国庆与被告张丽房、第三人天津鑫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后为430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