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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河北省伊丽梦卫浴玻璃有限公司、徐州亮点玻璃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伊丽梦卫浴玻璃有限公司,徐州亮点玻璃加工厂,于建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456号申请人河北省伊丽梦卫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31980032-5。法定代表人陈瑞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永青,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申请人徐州亮点玻璃加工厂,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孙楼镇邵庄村。注册号320321000089543。法定代表人于建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建立,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省伊丽梦卫浴玻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亮点玻璃加工厂、于建立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省伊丽梦卫浴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亮点玻璃加工厂、于建立947271.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947271.5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省伊丽梦卫浴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亮点玻璃加工厂、于建立947271.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947271.5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