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艺荣与周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艺荣,周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574号原告:周艺荣,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周加泉,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周艺荣与被告周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周艺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艺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艺荣撤诉。本案受理费9885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原告周艺荣负担。审 判 长 陈惠民人民陪审员 郑宝国人民陪审员 叶瑞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