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友文与张锡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文,张锡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文,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被执行人张锡聪,住化工厂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平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是张爱,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友文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