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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善文诉顾宏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文,顾宏生,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975号原告:郑善文。委托代理人:郑治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宏生。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开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8560G。法定代表人:伍开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林,安徽格意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光明行政村新都人家6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1880357E。法定代表人:童朝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彪,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善文与被告顾宏生、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善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