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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与张道春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张道春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07号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庄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纯丽,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道春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春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元,减半收取为86元,由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林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