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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左卓君与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左卓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1幢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6014733D。法定代表人:刘晨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卓君。上诉人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自由自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涉案工程部分在江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装修工程位于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