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伟塔、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伟塔,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483号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伟塔,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四川省平武县。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泽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塔、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杨伟塔经立案调解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塔、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