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与李希军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李希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746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西台村。法定代表人:XX,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家红,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希军,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小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被告李希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边区灌溉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