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魏忠平与韩清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平,韩清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751号原告:魏忠平,男,汉族,1952年5月5日生。被告:韩清俊,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原告魏忠平与被告韩清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