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金道波与夏永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波,夏永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335号原告:金道波,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林(特别授权),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永(特别授权),女,36岁,住永善县。被告:夏永国,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刘仁国:(特别授权),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道波诉被告夏永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道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道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道波负担。审判员 王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