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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李华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华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09号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庆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公司员工。被告李华忠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