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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绪元与聂滨、聂治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元,聂滨,聂治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222号原告:吴绪元,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侗族,退休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玉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滨,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聂治军,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006827,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86号禄福宫。负责人:胡世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系公司职工。原告吴绪元与被告聂滨、聂治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绪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绪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吴绪元负担。审判员 张  江  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政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