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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莱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德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德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86号A1栋24-5,组织机构代码67612139-8。法定代表人胡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连军,重庆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363号5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565XY。法定代表人吕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21号吊2-42,组织机构代码068296725。法定代表人吕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德莱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