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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能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能平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能平,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能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间,被告人钟能平在五华县龙村镇南洞村,在无任何合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从外号叫“阿岭古”的人手中抵押到一辆悬挂粤M×××××车牌的长安牌小面包车。经查:该车的车架号码是LS4BAB3DX6G137769,原车牌号为粤A×××××,是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派出所于2009年9月5日立案的高某被盗车辆。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受案报警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车辆信息,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能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钟能平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能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