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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费兴全与金牛区桥头煲川菜馆、程真权、颜学会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兴全,金牛区桥头煲川菜馆,程真权,颜学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72号申请人:费兴全,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牛区桥头煲川菜馆。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李德明,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程真权,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颜学会,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费兴全与被申请人金牛区桥头煲川菜馆、程真权、颜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费兴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程真权、颜学会价值85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是:程真权、颜学会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平福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权28×××94)。同时,申请人已提供费兴全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A0××XF)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费兴全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A0××XF);二、查封程真权、颜学会价值85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使用,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他项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