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建新、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新,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新,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洪源。被执行人张洪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吕雪华,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智兴。申请人许建新与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82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29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均已被我院轮候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5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