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自安与王再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安,王再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1143号原告:李自安,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王再头,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李自安与被告王再头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自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再头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自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再头偿还原告李自安借款本金1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61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5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王再头偿还原告货款79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7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5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结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7日,被告王再头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135000元。2013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自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不计利息,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其仍不归还,已构成违约。2014年12月8日,被告王再头向原告购买风枪若干,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李自安风枪款,岚县、阳左、保江工程款全部结清,总欠款柒万玖仟元整。”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风枪,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货款,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王再头未作答辩。原告李自安为支持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李自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王再头出具的借条、欠条各一张,证明2013年6月19日被告王再头向原告借款135000元的事实,并约定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被告王再头欠原告李自安货款79000元。3、短信截图9张,证明被告王再头欠原告款项,原告李自安经常向其索要,被告王再头有时不接电话,只回短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王再头向原告李自安借款135000元,于2013年6月19日向李自安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自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不计利息,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另被告王再头还向原告李自安购买风枪等矿山配件,2014年12月8日,王再头向李自安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李自安风枪款,岚县、阳左、保汉工地帐全部结清,总欠款柒万玖仟元整(79000)。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要,并于2016年1月份、2月份、5月份、8月份多次向被告王再头发手机短信催要欠款,被告王再头回短信表示暂无能力归还,让原告李自安等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再头向原告李自安借款并拖欠李自安货款,有原告李自安出具的借条和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注明不计利息,属未约定利息,故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因被告在借条上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故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可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被告拖欠的货款79000元,双方也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或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本案起诉之日计算。综上述,原告李自安要求被告王再头归还借款金135000元及货款7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给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再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自安归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王再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自安支付货款7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2017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再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文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